廉潔向來是衡量一個地方的競爭力和生活質素的重要指標,也是香港辛苦建立的核心價值之一。近日特首曾蔭權涉貪,全民憤然聲討,自然不過。
一. 廉署成立前貪污猖獗
貪污令社會不公,民怨必深,只要多看內地新聞,可知一二。貪污在殖民地時代曾猖獗一時,電影《歲月神偷》對此有所描述——維持治安的警察,卻利用特權,以不同名義(如收保護費,俗稱「收片」)收受利益,甚至強迫小市民賄賂。如果市民不遵從,便會惹來麻煩。
當時警際也有「反貪部」,但部門隸屬警隊,貪污者卻涉及很多高級警務人員,甚至反貪部人員也是貪污的,市民怕被算帳,更不敢舉報,對遏止貪風毫無作用。直至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,貪風才遏止。
二. 獨立機構才可有效監察
廉署最大的突破,是獨立於任何政府部門,只向當時的港督負責。這種架構改變令廉署有凌駕所有政府部門的權力,不須向政府高層賣帳。另外,市民舉報貪污的資料也絕對保密,不再怕秋後算帳。
除加強執法,鼓勵舉報,廉署做了很多宣傳和教育,令貪污者知道後果,令市民知道自己的權利,終令香港走上廉潔之路,並成為與內地最大分野之一。
除廉署外,香港還有另外三個監察政府的獨立機構,包括:
(1) 審計署:審視政府的公共開支使用
(2) 申訴專員公署:監察政府的運作效率及成效
(3)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(警監會):監察警權
三. 港督權力由議會制衡
可能你會有一個疑問:廉署只向港督負責,那麼港督像行政長官貪污,那怎辦?
須知道,港督是英國政府的殖民官,只是一名高級官員,如果港督執行職務時有何行差踏錯,很可能受到英國政府處分、撤換,並會受到民選議會責難。
雖然英殖治下的香港,港督的權力最大,香港也沒有民主普選,但其權力仍受到英國政府包括國會制衡,而英國首相和議會都是民選的,加上權力分立和新聞自由,如果英國政府對港督有所包庇而被傳媒揭發,首相必遭彈劾,甚至要下台。這種權力分立某程度上解釋了,為甚麼即使港督權力大,卻少有胡作非為。
四. 特首權力制衡不足
可是,香港的行政長官,只是由1200人小圈子選出,權力制衡先天不足。顯然,現階段行政長官當選人必須是中央認可,民主派候選人斷無勝出之機,換言之行政長官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央欽點、任命的官員,而任命的中央政府不像英國政府是民選誕生,內地更無新聞自由。權力重重不受制衡,如果特首胡作非為,港人無法用選票制衡,半民主的立法會也可能因親中建制派阻撓,無法通過彈劾或不信任動議。結果,即使特首弄得天怒人怨,只要一黨專政的中央力撐,也可過關。
五. 法律制衡
其實,行政長官還可受到法律限制。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3條訂明,嚴禁官員及公務員在未經特首許可下收受利益;第8條則列明,任何人士與政府部門進行事務往來時,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,而向受僱於該部門的訂明人員提供利益,均屬刑事罪行。
可是,這兩條條例卻不適用於特首。2008年修訂《防止賄賂條例》後,這兩條依然不適用於特首。直至爆出「曾蔭權貪盡海陸空」的醜聞,才急急檢討,並由獨立檢討委員會提議把這兩條條例擴闊至適用於特首。
總結
貪心是人的劣根性之一,無論任何種族和階層都如此。世上毫無貪念的人有多少?可控制貪念又適合管治的人才又有多少?我們不可能期待聖人降臨來管治,只能以制度限制貪念。
我們或多或少都有貪念,但為何不敢貪?因為法律規限了貪念只可在一定範圍內發揮。權力加上貪念,又無制衡,將為社會帶來災難。行政長官是香港的權力高峰,但制衡不足,貪念與權力共舞,越舞越張狂,對社會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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