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於《2011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將傳播(包括在facebook「分享」)「改圖」、「截圖」、「改歌」等二次創作或俗稱「惡搞」的網上行為變成刑事罪行,無須原創者或版權持有人提出訴訟便可拘捕有關人士,惹來市民強烈反彈。用「今日香港」的「社會政治參與」一課去分析惡搞後,你可能更感條例的過時。
一. 網絡前的政治表達
互聯網未發達前,市民就政治和社會事務發表意見的途徑包括:
投票:於立法會、市政局和區議會的選舉投票。由於特區政府在回歸後取消兩個民選市政局,而市民並沒有資格在特首選舉投票,立法會和區議會也非全面直選,選舉更是幾年一次,故藉投票參與政治和表態的機會相當有限。
遊行示威:直接、效果大的一種參與方式,如2003年逾五十萬人參與七一大遊行。但大規模遊行示威往往關乎到社會非常重大的議題,並不常見。
回應諮詢文件:政府會就不同議題發出諮詢文件,期望市民回應。但要妥善回應諮詢需要一定的知識和語文能力;另外,政府對回應的處理往往令市民憂慮,令市民有「回應都係冇用」的感覺,這些因素都影響了市民回應的意願。
向報刊投書:投稿到報刊發表意見,加以評論,但涉及更高的表達和語文能力,而且報刊篇幅有限,能刊登的寥寥可數。
致電「烽煙」節目:致電電台或電視台的「烽煙」(英文phone-in的譯音)節目表達意見。同樣,這些節目的時間也有限,跟投稿一樣,往往是一家之言,不易統計大眾的意向。
二. Web 2.0後的政治表達
當互聯網走進Web 2.0世代,人類的政治社會參與模式發生了革命性的改變。在所謂的Web 1.0時代,上網只能單向接收網絡資訊,要把自己的看法、創作等放上網,相當困難,當中需要一定的資訊科技專業知識(如懂得寫網站)。但到了Web 2.0時代,有了網誌、youtube等出現,我們可選擇用文字、圖像、聲音和影像等不同形式發表意見和創作。互聯網是一個無限空間,沒有傳統傳媒的篇幅、廣播時段等限制,意見並沒有任何預先的編輯篩選,任何人只要懂上網,也能輕易表達意見。在回應諮詢文件時,即使你並不擅於用文字表達,但在網上會找到不同的意見書樣本,只要理念相同,便可借用或修改意見書以更能表達自己的意願。
及後,當facebook、twitter等社交網站推出,再配合智能手機的革命性發展,世界也真的「革命」了。這些工具徹底改變了人類參與政治和社會事務的方式,市民可利用社交網站凝聚理念相同的人,並發起不同的抗爭運動。這也是八十後參與社會抗爭的一大特色。而社交網站更間接促成中東的「茉莉花革命」,成為政治參與新模式的典範。
三.「惡搞」實為參與政治
早前特首選舉期間,有關幾位候選人的改圖多達一千幾百,何解?事實上很多人認為三個候選人都「揀唔落」,但無票在手,也無從表達意見,於是製作和分享大量改圖和短片宣洩對小圈子選舉的不滿。
可見,惡搞、改歌、改片等行為,近年已成為一種全新的政治表達方式,以此向不同的社會事務表態。這種模式對青少年更有意義,因為他們未符投票資格,大多未有足夠水平回應諮詢或投稿發聲,但可借這種二次創作發表意見。另外,即使對特首選舉不關心的市民和青少年,也知道最知名的網上改圖,令他們注意到相關議題,提高市民對政治社會事務的注意力,有助青年人主動發掘議題的來龍去脈。
四. 新修訂不是一種倒退嗎?
保障版權持有人的利益,沒人會反對,但二次創作、惡搞已成為全球新興的政治社會參與模式,當中目的也顯然並非侵權和損害他人利益,但版權條例修訂卻繞過原創人直接發動刑事拘控,豈不是窒礙表達自由、開倒車和逆世界大勢而行嗎?真的合理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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