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月九日便是四年一度的立法會選舉,候選人正密鑼緊鼓拉票。「還政於民、全面普選」是回歸後很多香港人的訴求,但你對香港選舉發展及投票制度又有多少認識呢?
早期地方選舉發展
嚴格來說,香港早在十九世紀便有選舉。1883年,港英政府成立潔淨局(Sanitary Board),以管理街道及公共衛生。不過,當時英商強烈反對,原因是害怕因此要加稅。
港英政府為撫平他們的反對聲音,於1888年引入選舉制度,潔淨局將設兩名由選舉產生的非官守議員。但這種選舉不過是「偽選舉」,因為成為選民的門檻非常高——只有繳納差餉(擁有自置物業)及在陪審團名單裏的人才有投票權,而當時法庭以全英語審訊,換言之只有富人和懂英語的人才可投票。無論由議席到選民資格,都完全不符現代意義的民主選舉。
英撤出殖民地開放民主
港英時代基本上談不上民主政治。到1979年,當時的總督麥理浩訪華後,從中方態度評估英國很可能要撤出香港。英國曾經擁有的殖民地橫跨全球,號稱「日不落帝國」,但在戰後很多殖民地脫離宗主國管治,而英國撤出其他殖民地時,一般都為該地推動一定程度的民主化。
我們可以看看1983年市政局的構成。當時市政局的民選議員已增至15名,佔所有成員一半,但其實選民資格仍然嚴苛,主要資格包括以下其中一項:(1) 中學會考合格或幾上學歷;(2) 有繳納差餉或薪俸稅;(3) 在陪審團名單上;(4) 專業人士團體會員如律師等;(5) 擁有註冊公司。從這些條件已可得知,基層完全被摒諸門外,代表性有限。
港英政府於1981年推出《香港地方行政白皮書》,建議在全港18區成立部分議席由選舉產生的區議會(District Board),同時把選民資格擴大至所有21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,作為推動民主的實驗。
中英聯合聲明促成民主化香港
1984年,中英簽署《中英聯合聲明》後,英國必然會在1997年撤出香港,於是加快本地民主化。
1984年,港英政府再發表《代議政制綠皮書: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一步發展》,指代議政制(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)的目的是要「逐步建立一個政制,使其權力穩固地立根於香港,有充份權威代表香港人的意見,同時更能較直接向香港人負責。」
1985年,香港立法局(回歸後稱立法會)開始引入選舉,加入12席功能組別(functional constituency),另外12席由區議會、市政局、區域議局(Regional Council,後稱區域市政局)議員組成的選舉團互選產生。立法局並於1991年及1995年舉行了地區直接選舉。
認識比例代表制
回歸後至今立法會選舉一直沿用比例代表制
(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):
如果一個選區要選出N個議席,任何候選人名單只要獲得該區得票的1/N選票,便可確保獲得一席。當所有獲得超過1/N選票的候選人確定當選後,餘下的議席便以「最大餘額法」計算,即餘票最多的候選人名單依次獲得餘下議席。
這個制度對很多學生來說比較複雜,其實不太難明。假設某選區有10個議席,共有100票有效票,則總票數的十分之一(即10票)就是「當選數額」。只要一張參選名單的選票達到「當選數額」,便可獲一席。假設三張名單A、B和C分別得57票、25票和18票,A最少得五席(每10票可保一席),B可保兩席,C得一席。餘下兩席的分配按「最大餘額法」(Largest
remainder method) 分配。A扣除50票餘下7票,如此類推B餘下5票、C餘下8票,所以最後兩席由C和A奪得。
故在比例代表制下,投票並不是投候選人,而是投「名單」,議席分配就按候選人排名依次分票。這種制度的好處是確保小政黨也能進入議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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